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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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31号
原告: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西溪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AHALF6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93498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