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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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436号
原告:岱山县全海装修队,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沙塘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21MA2A373F76。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岱山恒星法律服务所。
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93498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项目负责人,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告:***,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项目现场管理员,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岱山县全海装修队与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岱山县全海装修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岱山县全海装修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