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0921民初1517号
原告:岱山县衢山镇众邦水泥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龙门口东边盐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307694991Y。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岱山县。
原告:岱山县亚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三弄村**弄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21MA2DMYLE3J。
经营者:***。
原告:岱山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三弄村接仙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21MA2DM8Y432。
经营者:**。
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9349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告:***,男,1981年6月21日,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岱山县衢山镇众邦水泥制品厂(普通合伙)、***、岱山县亚丰建材经营部、岱山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岱山县衢山镇众邦水泥制品厂(普通合伙)、***、岱山县亚丰建材经营部、岱山县**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衢山镇众邦水泥制品厂(普通合伙)、***、岱山县亚丰建材经营部、岱山县**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岱山县衢山镇众邦水泥制品厂(普通合伙)、***、岱山县亚丰建材经营部、岱山县**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岱山县衢山镇众邦水泥制品厂(普通合伙)、***、岱山县亚丰建材经营部、岱山县**建材经营部各自负担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