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州胜纯管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03民初580号 原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胜纯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999号-7。 法定代表人:汪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信佳公司)与被告湖州胜纯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进行审理。根据美信佳公司的申请,本院对胜纯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因本案疑难、复杂,承办人由审判员**变更为审判员**,并于2022年5月30日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信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胜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信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的):1.胜纯公司向美信佳公司支付工程款3234985.92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支付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6月16日为429796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美信佳公司与胜纯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胜纯公司将位于湖州市南浔区***湖盐公路东侧的“年产1200吨不锈钢洁净管道及配件项目工程”发包给美信佳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1#、2#车间(还包括传达室,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合同固定总价1468万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4条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5%作为预付款;土建基础施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10%;厂房钢结构材料及其他主体材料施工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具备安装条件支付合同价款25%;厂房封闭具备底层地坪施工条件付合同价款20%;工程实体完工支付合同价款10%,工程交工验收后当年内支付合同10%;2020年底支付合同工价款5%;项目验收合格日起满二年后合同价款5%一次性付清”。专用条款第12.4.3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专用条款第20.4条约定发生争议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专用条款第21条约定工程款支付需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不得支付给项目经理或其他个人,否则视发包方没有支付该项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该工程美信佳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前完成施工,竣工日期为2020年1月18日。然胜纯公司至今仅付款11445014.08元,故美信佳公司依法起诉要求胜纯公司付清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为此,美信佳公司诉至本院。 胜纯公司书面答辩称:第一,**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不是美信佳公司的员工,不成立内部承包,因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案涉相应收付款合同约定对胜纯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且美信佳公司实际未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未***公司主张过任何工程进度款,工程管理及请款收款均实际由**与胜纯公司接洽办理。案涉工程招投标阶段,系**与胜纯公司接洽,并以承包人名义***公司提交《年产1200吨不锈钢洁净管道及配件项目工程预算书》、以美信佳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确定有关《胜纯管道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不锈钢管道及配件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就工程合同有关工程进度款支付实质性事项作出处分。案涉工程项目***公司通过直接发包形式发包给美信佳公司、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实际施工过程中,胜纯公司就案涉1468万元范围内工程及其他工程均与**联系,**具体负责案涉工程的承接洽谈、统筹安排工程所需的人、材、设备及组织施工,并展开对案涉工程的技术、安全、工期、质量等方面的施工管理工作,并且主导案涉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进度款请款付款、工程结算、第三方监理单位监理费结算、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办证等事项。综上,从实际履约行为来看,**系案涉1468万元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根据社保记录,**与美信佳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至于美信佳公司与**之间的具体关系,无论是挂靠关系、违法分包或转包关系的,均不影响其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且**与美信佳公司具体存在何种关系,相关证据仅可能存在于美信佳公司和**之间,据此胜纯公司申请本院责令美信佳公司提供相应书证,包括但不限于美信佳公司与**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美信佳公司与**就案涉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往来凭证。另,胜纯公司保留根据《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违约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就案涉工程要求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的权利。同时,基于美信佳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建筑公司,本应对案涉工程承担规范化管理的义务,但实际不但未进行规范化管理反而以公司未收款为由进行恶意诉讼,胜纯公司依法保留向其追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第二、基于**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即胜纯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视为胜纯公司向美信佳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第三,有关年产1200吨不锈钢管道及配件项目整体工程所涉工程款,胜纯公司已全部支付完毕。整个工程,胜纯公司已累计直接支付给美信佳公司11445014.08元,累计支付**工程款合计7367082.74元。有关年产1200吨不锈钢管道及配件1468万元范围内工程及其他工程对应的工程款均已支付完毕。其中,1468万元的最后一期工程款定**工验收合格满二年支付,1468万元范围内工程于2020年1月20日完工,胜纯公司实际于2022年1月26日支付了最后一笔尾款,有关1468万元工程款已支付完毕。综上,胜纯公司认为,从实际履约、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角度,案涉工程不可能再***公司同时且重复支付两次工程款,否则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故胜纯公司请求本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美信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胜纯公司辩称:年产1200吨不锈钢洁净管道及配件项目工程包括案涉工程实际由**承包,**参与了工程的承接、组织施工,具有工程范围、工程量价、工程款收支、工期及工程质量以及对应违约责任的决定权与决策权。美信佳公司与胜纯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非就是**将案涉工程以美信佳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备案合同。2022年3月*****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结算金额为1900万余元,其中案涉工程造价1468万元,对案涉工程以外的工程造价胜纯公司与**未能达成一致,胜纯公司已经实际向美信佳公司、**合计支付18912096.82元。基于胜纯公司已经实际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如果实际权利人**不认可的,应由*****公司主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美信佳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结算确认单、施工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地基验槽记录、施工联系单等)、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网银电子回单,胜纯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案涉工程实际是由**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9日,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胜纯公司提交的人口信息、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美信佳公司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胜纯公司是否应向美信佳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将在本院认为中具体予以阐述。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分析如下: 1、美信佳公司提交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胜纯公司认为系案外人与美信佳公司签订的,美信佳公司指定的对账人员**与案涉工程也无关,因此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合同涉及到案外人,且未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2、对胜纯公司提交的工程预算书、监理费结算单、通知,美信佳公司认为该些证据均与**有关,真实性无法核实,美信佳公司并未予以确认,对美信佳公司不发生效力,不认可罚款,监理费结算单上写明因为项目到2020年7月才竣工验收产生延期监理费,但美信佳公司施工的部分在2020年1月已经竣工,显然监理费结算单上的项目与案涉工程无关。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系案涉工程美信佳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提交预算书的行为在美信佳公司、胜纯公司签订合同之前,结算单、通知不能约束美信佳公司。 3、胜纯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美信佳公司认为从记录看,**实际上是帮助胜纯公司从事若干事宜。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些微信记录的内容中无法证明**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4、胜纯公司提交的工程款进度款对账明细表、电子银行凭证(支付给**的)、收工程进度款明细单,美信佳公司认为系胜纯公司自行制作的,且其中提到的贴现、升降机排水维修费、环氧地坪费用等与美信佳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无关,支付给**的款项与美信佳公司无关。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工程款进度款对账明细表系胜纯公司制作的,部分费用未予以佐证,美信佳公司有异议的部分不予认可;对于电子银行凭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支付给**的费用是否应计算在案涉工程款内将在本院认为中具体予以阐述。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根据胜纯公司的申请,向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调取***被虚假诉讼罪案中被询问人**、**的询问笔录。****:在美信佳公司承建胜纯公司厂房主体结构时做了一些附属工程,主要包括室外的道路、水电、场地平整、设备基础、门卫室、围墙等等的零星附属设施,期间从土地分割到办理房产证都是**帮忙跑的,包括设计、监理之类的。附属工程的造价大概600万到700万之间的样子,当时和汪文彬谈了很多次,双方一直没有确定下来。**介绍美信佳公司的**与汪文彬对接,没有参与主体工程建设,后来他们怎么签的合同**不知道,没有直接参与他们之间的事情。汪文彬将工程款直接打到其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上。****,**没有参与案涉工程的建设,只是介绍关系。经质证,美信佳公司无异议,胜纯公司有异议,认为**、**的**与事实不符。 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5日,美信佳公司与胜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美信佳公司将年产1200吨不锈钢洁净管道及配件项目工程发包给胜纯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1#、2#车间,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0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8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95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1468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胜纯公司项目经理***。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5,本工程美信佳公司不允许违法分包。12.4.1付款周期,(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5%作为预付款;(2)土建基础施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估价)10%;(3)厂房钢结构材料及其他主体材料到施工现场经验收合格后具备安装条件支付合同价款(估价)25%;(4)厂房封闭具备底层地坪施工条件付合同价款(估价)20%;(5)工程实体完工支付合同价款(估价)10%,工程交工验收后当年内支付合同价款(估价)10%;(6)2020年底支付合同价款(估价)5%;(7)项目验收合格日起满二年后合同价款(估价)5%一次付清。12.4.4(2)胜纯公司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4天,胜纯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14.1竣工结算申请,美信佳公司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合同、工程联系单、竣工图、结算书、音像图片资料等结算依据及《通用条款》所包括的内容。14.2竣工结算审核胜纯公司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收到美信佳公司完整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后,胜纯公司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胜纯公司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通过项目审计核准后执行。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2本工程质量保修金按本工程造价的2.5%计算,缺陷责任期满时,扣除已发生的保修费用,退还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工程款支付需汇入美信佳公司指定账户,不得支付给项目经理或其他个人,否则视胜纯公司没有支付该项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0年1月18日,美信佳公司完成年产1200吨不锈钢洁净管道及配件项目1、2#车间,胜纯公司,监理单位江苏建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评价,现场土建、钢结构、水电等工程均已按图纸全部完工,各项质量保证资料和技术资料齐全,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与检验评定标准要求,自评合格。 2020年3月21日,胜纯公司向美信佳公司出具工程验收需办理相关手续的***,载明“根据我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政府对我公司的项目整体验收要求统一办理,现需要贵公司配合我公司需求出具总金额为37496193.29(叁仟柒佰肆拾玖万陆仟壹佰玖拾叁元贰角玖分)的项目完成工程实物量进度单和工程计量清单,我公司与贵公司实际签订合同工程施工金额依然为14680000.00(壹仟肆佰陆拾捌万元整)。我公司郑重承诺:因上述事宜而产生的风险及费用等均无条件由我公司承担。特此承诺,**公司配合为盼。” 胜纯公司向美信佳公司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确认单,载明“名称为年产1200吨不锈钢洁净管道及配件项目,施工单位为美信佳公司,项目经理为***,工程价款1468万元,实际开、竣工日期为2018.10.25、2020.01.18。” 2020年7月9日,美信佳公司、胜纯公司,设计单位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勘察单位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监理单位江苏建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现场验收,验收结论为通过本次竣工验收,五方责任主体对本项目工程验收意见是一致的,均认为土建部分达到了设计及规范要求,同意通过本次验收,暂定合格,其余部分使用功能改变的和行车梁的相关方案手续会后必须抓紧整改、补齐,对于各方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须在限定时间内按有关标准整改落实到位。 胜纯公司已累计直接支付给美信佳公司11445014.08元,最后一笔为2022年1月26日支付的60万元。 另查明:胜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6月13日报案,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提出控告的被虚假诉讼罪,经该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汪文彬于2022年6月14日签收。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美信佳公司与胜纯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以及胜纯公司是否应当向美信佳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胜纯公司辩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借用美信佳公司的资质签订的,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美信佳公司认为,**只是介绍人,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首先,**虽然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公司出具了监理费用结算单、***等,但其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并未有证据予以证明,备案的建设工程资料中也未能反映**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的胜纯公司的情形,胜纯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美信佳公司与**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次,胜纯公司辩称**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对于**是否对案涉工程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并不清楚,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再次,美信佳公司的**与**、**在询问笔录中的回答能相互印证,证明**系案涉工程的介绍人,同时承接了相关的一些附属工程。综上,本案中胜纯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用美信佳公司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施工合同有美信佳公司、胜纯公司的盖章,此后美信佳公司进行了施工,胜纯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胜纯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胜纯公司至今未付,显属违约。至于胜纯公司支付给**的款项,**承接了附属工程,尚未与胜纯公司进行结算,该部分款项不应计算在支付给美信佳公司的工程款内。根据胜纯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确认单,案涉工程价款为1468万元,胜纯公司已经支付11445014.08元,因此美信佳公司要求胜纯公司支付工程款3234985.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胜纯公司应在工程实体完工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4.4(2)条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因此,美信佳公司有权要求胜纯公司支付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以本院确定的为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湖州胜纯管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234985.92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8日为295758.17元,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234985.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 二、驳回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1118元,由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由湖州胜纯管道有限公司负担39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财妹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沈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