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309号
原告:湖州妍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康山街道红丰路718号瓯江商城3B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D4ELL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9349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原告湖州妍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湖州妍霖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妍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