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722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被执行人: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56647088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组团4层18号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1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款101617.0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7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0元,剩余租赁款101617.00元以及自2022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3.75%确定计算的利息均未执结。执行费人民币1424.00元未缴纳。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状况等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轮候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贵A8××**福克斯牌机动车、贵A1××**号尼桑牌机动车、贵AW××**号长城牌机动车、贵AD8××**号比亚迪牌机动车,已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到永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