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黔0221执293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普定县润民税务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普定县润民税务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黔执监8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普定县润民税务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几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将执行费80246.00元缴纳至本院一案一账户。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普定县润民税务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和申请执行人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3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载明:因申请执行人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定县润民税务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制定还款计划,特向贵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同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限高、及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对其权利的执行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3)黔0221执293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结案后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