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3民初2070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8号贵州公路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柳。
被告:贵州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48-50环宇大厦1幢18层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百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百恒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