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民初232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5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贵州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环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92746072C。
法定代表人:罗兴齐。
原告****诉被告***、贵州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义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