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036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贵州百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黄英。
被告:贵州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48-50环宇大厦1幢18层5号(河滨社区)。
法定代表人:罗兴齐。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百恒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仝 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