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终4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红权,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建东,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48-50环宇大厦1幢18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92746072C。
法定代表人:罗兴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男,196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黔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6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军
审判员 彭浩
审判员 王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奕
书记员肖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