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03民催12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万利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鑫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行唐县南桥镇南桥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报人:湖北华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东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拥军,公司员工。
申请人万利鑫公司因其公司前业务员***携涉案汇票逃逸,故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后,于2017年1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5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华盛公司已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报权利,并提交了汇票原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市万利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