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292号
原告: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祖国,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蕾,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张义忠,男,汉族,大专文化,广元市利州区人,生于1967年1月1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义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4日原告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义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伏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小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