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林,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7日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802执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波
审 判 员 胡 利
人民陪审员 黎春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