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18号
原告陈明中,男,汉族。
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迎庆,该司董事长
第三人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该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中诉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中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邓 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