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291号
原告: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区。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国,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蕾,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开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的原告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元市科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 富
人民陪审员 何 靖
人民陪审员 廖 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