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3671号之二
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如意,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瑞云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为1615元,由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