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363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桥可,系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科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茂名市光华北路666号大院5栋东侧之1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伙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伍全,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
原告***诉被告广东科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伍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2元,减半收取为4996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
审判长 夏重彬
审判员 杨文硕
审判员 徐宏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湛洪
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