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0090号
原告:**前,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媛,系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颖,系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科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李伙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常青,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林木移
原告**前与被告广东科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智文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撤回对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文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甘家伟
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