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902执1165号
***、广东科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科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9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东科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科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账户汇入13633.5元,已支付13530.5元给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请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7)粤09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中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粤0902执116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