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哈威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威海哈威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会平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民特11号
申请撤销人威海哈威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威海哈威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撤销人张会平,
住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崖头村5区82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人威海哈威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撤销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撤销人威海哈威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销人威海哈威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撤销人威海哈威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200元(系减半收取),由申请撤销人威海哈威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光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许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莫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