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三里铺。
法定代表人:庞银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5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由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余款59000元;2.申请执行人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放弃2019年4月4日之后的欠款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如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应按59000元为本金计算20%的违约金;4.双方达成本和解协议后,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利息。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5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逯周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