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三里铺。
法定代表人:庞银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12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5月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59000元,并支付20%的违约金11800元,共计70800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5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理解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逯周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