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执恢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庞银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伟,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何琰瑜,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2018)天仲裁字1号仲裁裁决书双方于2019年12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恢复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屋、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无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小莉
审 判 员 赵文山
审 判 员 逯周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佳宁
书 记 员 耿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