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三里铺。
法定代表人:庞银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伟,男,汉族,1964年9月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
法定代表人:何琰瑜,该村村委会主任。
我院受理执行的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件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麦积区,经报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水仲裁委员会(2018)天仲裁字1号仲裁裁决书作出裁决的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麦积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小莉
审 判 员 刘陇青
审 判 员 赵文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佳宁
书 记 员 卜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