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5民初5609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尚继,宁波市江北区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舵荣,宁波市江北区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912295K)。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锦堤北路62、63号。
法定代表人:毛岳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浙江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磊,浙江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05002953374K)。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中路228号。
主要负责人:龙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仰长斌,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敬,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32903P)。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东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陈楚文。
被告:浙江山川地质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829217192)。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环城东路2082号办公楼2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
被告:石国伟,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被告:王国伟,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
第三人:胡敏雅,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建贞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因涉案卢家山护坡复绿工程系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与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山川地质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故原告***申请追加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山川地质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为被告;又,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就涉案卢家山护坡复绿工程与石国伟签订了《园林绿化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故被告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石国伟为被告;同时,因王国伟与***进行了工程量核对,故本院依法追加王国伟为被告;而胡敏雅,系给石国伟帮忙,经王国伟核对的工程量单据曾交给了胡敏雅,故本院依法追加胡敏雅为第三人。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财产保全费917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建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阮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