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5民初2009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尚继,宁波市江北区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舵荣,宁波市江北区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912295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锦堤北路62、63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毛岳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浙江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磊,浙江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32903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东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陈楚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艳霜,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永,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有色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82921719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环城东路2082号办公楼2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艳霜,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永,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05002953374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中路228号。

主要负责人:朱宏飞,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仰长斌,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国伟,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现羁押于宁波市望春监狱。

被告:胡敏雅,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王国伟,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与被告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有色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石国伟、胡敏雅、王国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邹永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