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5民初2009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尚继,宁波市江北区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舵荣,宁波市江北区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912295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锦堤北路62、63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毛岳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浙江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磊,浙江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32903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东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陈楚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艳霜,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永,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有色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82921719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环城东路2082号办公楼2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艳霜,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永,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05002953374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中路228号。
主要负责人:朱宏飞,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仰长斌,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国伟,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现羁押于宁波市望春监狱。
被告:胡敏雅,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王国伟,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与被告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有色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石国伟、胡敏雅、王国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邹永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