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金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2执11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9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45270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金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保安村,组织机构代码566068776。
法定代表人:***。
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金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浙012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金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案款4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39.5元、执行费6050元。截止2019年6月2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1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水
审判员章建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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