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新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2执2683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9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新滨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800596,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30号梧桐凤栖商务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新滨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案款327154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104元、执行费4807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杭州新滨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5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章豪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