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抚州市临川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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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26民初599号
原告:***,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临川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
法定代表人:胡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抚州市临川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更换被告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