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6898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求正沃德(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159281。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508576。
被告: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7877455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0200911884073。
被告:***,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赣0102民初6898号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18)赣0102民初6898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1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戚荣剑
人民陪审员谭四梅
人民陪审员万国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