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689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求正沃德(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159281。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508576。
被告: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7877455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诉被告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戚荣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国珍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