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研、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7民初132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研,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姚启军,总经理。

被告:修水县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原名称修水县南城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现简称新城管委会),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良塘新区市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冷碧霞,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研、江西闽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水县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0元,撤诉减半收取5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会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