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017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对原告读宣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铭星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19民初10175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14行中“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第9页最后1行至第10页第1行中“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补正为“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审 判 员 毛宝双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施振伟
书 记 员 严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