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7民初2267号
原告:***春,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福建省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禹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26号东嘉花园1幢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7296523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春与被告福建省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春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春以已与福建省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春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