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源水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福建源水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思执字第5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8层H-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5)1561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