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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3民初2789号
原告:温州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洛河路18号跨境电商园17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温州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温州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