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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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6186号
原告:***日彩钢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桐浦镇***(老人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8552L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洛河路18号跨境电商园17楼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9855896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日彩钢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中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彩钢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日彩钢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