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闽工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1民初4350号
原告:良基(厦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189号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被告:厦门市闽工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501号之一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生,男,系公司职工。
原告良基(厦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闽工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良基(厦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良基(厦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良基(厦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良基(厦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特邀调解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