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海桃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3民初980号 原告:云南海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核桃箐村和上马村警苑小区4幢2**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F215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1984年1月2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三江大道***商业城1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8615056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瑞和西路和兴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315946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海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煕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云南海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海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