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沾益区龙华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沾益区龙华街道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3民初2283号 原告: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三江大道***商业城1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8615056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沾益区龙华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30303MEA146826C。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沾益区龙华街道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30303MEA1468422。住所地: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西河社区***第三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沾益区龙华街道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秧田湾居民小组。住所地:沾益***北路与西平路交叉口340米。 负责人:***。 原告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沾益区龙华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沾益区龙华街道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沾益区龙华街道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秧田湾居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因原告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本案中,原告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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