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24民初98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
被告:***,女,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现住丽江市古城区。
被告: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861505630,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三江大道***商业城1幢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刀平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