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532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天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泮彩,职务经理。
被保全人: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职务经理。
被保全人: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
法定代表人:何学平,职务经理。
被保全人: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落云,职务经理。
被保全人:深圳星洋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阮兵,职务经理。
被保全人:德州梯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梁凯月,职务经理。
申请保全人天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星洋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德州梯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民初1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星洋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德州梯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600000元。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滇昆明联盟支行账号0871********_300001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20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建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