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吉宏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某某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292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吉宏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村成丰路6号二幢101(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W7697J。
法定代表人:胡怀国。
被告:昆明***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NB1KP35。
法定代表人:曾和国。
被告: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西苑小区三期盛景苑306-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86158207Y。
法定代表人:何学平。
被告:云南凯登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大道东侧旺角时光小区2幢S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K7JBR7G。
法定代表人:吴拥军。
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6895945C。
法定代表人:刘序焱。
原告佛山市吉宏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凯登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凯登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以被告昆明***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佛山市吉宏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履行票据义务,向原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300000元以及利息暂6330.41元(以票据金额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以上暂合计306330.41元;二、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的供应商,双方存在常年的买卖合同合作关系,2021年4月8日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为支付货款向原告交付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该笔承兑汇票由被告昆明***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并经被告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凯登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转让后,原告成最终持票人,具体信息为:票据票号:210373102197820200807697270246,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7日,票面金额为300000元,该票已于2021年8月7日到期。到期后,原告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提交提示付款申请,被拒付,涉案汇票目前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的票据出票人为本案被告昆明***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以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杨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