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3326号
原告:聊城市红日机械配件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东屯工业园。
投资人:谢万军,经理。
被告: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旭,总经理。
被告: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西苑小区三期盛景苑306-1幢。
法定代表人:何学平,总经理。
被告: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B区2栋1608号。
法定代表人:李落云,经理。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熙琪文具生活馆,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驻地。
经营者:郑乃松。
原告聊城市红日机械配件厂与被告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壹得利贸易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熙琪文具生活馆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聊城市红日机械配件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550000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7日,原告合法取得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签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473104256820210309871121976;出票日期为2021年3月9日,出票人为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作为承兑人对该票据予以承兑,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显示可再转让,票据金额为55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3月9日。汇票到期后,原告申请提示付款,遭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昆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