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西苑小区三期盛景苑306-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86158207Y。
法定代表人:李永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盛,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桑园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372806253。
法定代表人:高爱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贤、胡俊杰,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领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延伸段东侧(建鼎华城二期)3幢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92EA62G。
法定代表人:周梦真,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阳洪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中津村八组(原县老砖瓦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MA494CY702。
法定代表人:汪浩洪,公司经理。
上诉人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抚州领悦科技有限公司、崇阳洪伟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71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主要上诉请求及理由为: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青岛海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起的是票据追索权之诉,而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本案因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引发,而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健康产业集团公司控股的一个地产项目,该案票据纠纷系恒大健康产业集团公司控股地产项目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不能按期承兑而引发的大量的、重大影响的、全国性的票据纠纷的一个缩影。最高院已确定涉及恒大集团等系列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票据纠纷系恒大集团众多票据纠纷之一,因此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青岛海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首先,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法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本案当事人并无恒大关联公司,不符合集中管辖的要求,不存在优先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综上,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其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青岛海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选择抚州领悦科技有限公司、崇阳洪伟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未将出票人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是法律赋予其选择权的体现,不影响追索权的行使,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或者第三人,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没有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长峰
审判员 张 玲
审判员 张 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