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349号
原告: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倪家营社区张溪营村。
法定代表人:曾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432036。
被告: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西苑小区三期盛景苑306-1幢。
法定代表人:李永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86158207Y。
原告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受理后,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向原告发送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需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截止2022年1月25日原告没有缴纳诉讼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本办法所称其他诉讼费,是指:(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拒不缴纳诉讼费的行为,应当按其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