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民初7967号
原告:寿阳县汇诚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53304600181。
法定代表人:李俊林,执行董事。
住所地:晋中市寿阳县。
被告: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86158207Y。
法定代表人:李永江。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第三人: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NB1KP35。
法定代表人:曾国和。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告寿阳县汇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寿阳县汇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阳县汇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寿阳县汇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 崛
审判员 高 飞
审判员 王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晏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