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翔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初字第143号
申请人石嘴山市翔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石嘴山市翔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顺,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鄢保护、陈斌,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石嘴山市翔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申请撤销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4)石仲裁字第8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2月5日召开听证会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翔宇公司申请称,一、(2014)石仲裁字第8号案件仲裁的程序违法。仲裁庭审过程中,其向仲裁庭提出对涉案工程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的书面申请,而仲裁庭对其鉴定申请置之不理且未在裁决书中表述不予鉴定的理由,认为仲裁庭剥夺其合法的诉讼权利。二、(2014)石仲裁字第8号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其在仲裁程序所提交的《安装工程(预)算书》与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启能公司)所提交的《安装工程(预)算书》的内容不符,虽然中启能公司提交的《安装工程(预)算书》的第一页有其签章,但其他内容系伪造,而仲裁庭依据该份伪造的证据错误认定涉案工程电缆工程部分“即使发生变更,购买电缆总价仍在申请人的合同报价范围内(合同中电缆工程报价为111.69万元)”。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其在施工过程中是在中启能公司的要求下将原设计的N8直线塔变更为转角塔、对N9、N13塔的位置作出调整,而中启能公司在仲裁程序中隐瞒了工程变更的证据;涉案工程电缆材质和长度也经过变更,实际测量值为1125米,中启能公司在仲裁程序中隐瞒了该部分工程变更的证据;工程款扣税的问题,中启能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未将付款凭证提交,也属于隐瞒证据。四、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撤销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石仲裁字第8号裁决。
被申请人中启能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其在仲裁程序所提交的《安装工程(预)算书》是翔宇公司向其呈报的原件,具有真实性;二、对于将原设计的N8直线塔变更为转角塔、对N9、N13塔的位置作出调整,其并未隐瞒变更证据,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材料损失也未经其确认;三、其与翔宇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总价包干,电缆材质变更合同价款不作调整,不存在隐瞒变更电缆材质的材料,且长度变化是因N13塔的位置变化导致,而N13塔位置变更并未经其签字认可;四、代扣代缴税款97069元,其已实际缴纳。
经审理查明,翔宇公司依据其与中启能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施工合同》,于2014年4月8日申请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裁决由中启能公司支付其工程款700625元、逾期付款利息71564元、返还质保金141500元、赔偿损失4000元、支付违约金706125元并由中启能公司承担仲裁费用。中启能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提出反仲裁请求,要求翔宇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566000元、设备代购款43500元、承担建设单位代扣款12000元以及维修或更换问题光缆。石嘴山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并于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17日两次开庭审理,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石仲裁字第8号裁决书,于2014年9月16日向翔宇公司送达,于2014年9月19日向中启能公司送达。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翔宇公司以仲裁庭对其提出的对涉案工程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的申请置之不理且在裁决书中未表述不予鉴定的理由,主张仲裁庭剥夺其合法的诉讼权利,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因翔宇公司所提出的鉴定申请,仲裁庭于2014年7月17日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已对其申请表示不予支持,在(2014)石仲裁字第8号裁决书第14页中陈述了不予支持鉴定申请的理由,故其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翔宇公司主张仲裁庭采信的由中启能公司提交的《安装工程(预)算书》实际上系中启能公司伪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项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翔宇公司主张中启能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其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经济签证单》,经中启能公司质证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也认可该证据上所加盖的“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项目部”印章以及项目经理“陈斌”签字的真实性,该《经济签证单》上记载“应建设单位要求,将原35KV线路设计图纸中35KV铝芯电缆YJLV-26/35-1×500更改为35KV铜芯电缆YJV-26/35-3×240。35KV铜芯电缆单价为760元/米,电缆长度以实际发生量为准,我方现场鉴证”,该证据是否采信直接影响涉案电缆工程电缆材质变更是否经中启能公司提出、双方对铜芯电缆的单价是否进行约定、电缆长度是以合同或预算书、设计图纸还是以实际长度进行确定的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启能公司在仲裁程序中以翔宇公司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为由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而该《经济签证单》系中启能公司于2012年11月18日向翔宇公司出具,按照建筑施工的惯例其应当持有该《经济签证单》,其在仲裁程序中未提交该证据且对翔宇公司所提交该证据予以否认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故翔宇公司的该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翔宇公司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而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其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4)石仲裁字第8号裁决。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 判 长  王绍军
审 判 员  周虎林
代理审判员  庞万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红瑞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