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2010)甬宁商初字第1369号

 

原告:圣豹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科技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钱敦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云丹,女,***1115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宁海县气象北路263号圣豹大厦407室。

被告:安徽振发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工业园纬十路。

法定代表人:查正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圣豹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振发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豹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财产保全费850元,均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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